新建包頭站行包房及生產指揮中心工程
2、投標人資格要求
2.1、投標人必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,符合投標項目經營范圍,具有生產或銷售資質,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,熟悉工程建設并具有工程項目用材料供應經驗的獨立法人組織;
2.2、具有良好的運營生產能力和商業信譽,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,財產被接管、凍結,破產狀態,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優先考慮;
2.3、投標人須具備租賃相關能力,在人員、設備、資金等方面具備相應的能力(具體的注冊資金要求:不得低于1000萬元、成立年限 ≥3年);
2.4、本項競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;
2.5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單位,取消投標資格:
(1)與總承包已簽訂的分供合同履行完成后,故意拖延結算,經催告后2個月內仍未完成結算的;
(2)列入股份公司、集團公司或總承包公司不合格供應商名錄、非訴警示名錄、訴訟警示名錄或風險警示名錄的;
(3)聚眾討薪、惡意結算或存在訴訟仲裁糾紛,尚未列入不合格供應商名錄、非訴警示名錄、訴訟警示名錄或風險警示名錄的;
(4)因質量事故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,被集團公司或總承包公司限制投標資格的。
3、投標截止時間:2025年10月22日17:00點(北京時間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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